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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专项债补充资本金有望迅速落地


来源: 网络综合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末,今年下达的3.55万亿元新增地方专项债已发行35466亿元,完成99.9%。报经国务院批准,11月11日,先行下达新增专项债券额度2000亿元,用于支持化解中小银行风险。这意味着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2000亿元专项债有望迅速发行。

今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通过专项债补充银行资本金,明确“将在今年新增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认购可转债等方式,探索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的相关路径”。

《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温州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乌海银行三家城商行发布了关于申请地方中小银行专项债券资金补充资本缺口的方案。

“随着多家银行先行试水,地方专项债资金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已迈出了从政策走向实践的一步。”业内人士分析称,尽管在落地的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难点,但未来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发行很可能加速发展。

三家城商行“尝鲜”专项债注资

无论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还是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角度,中小银行充实资本金都是重要的一环。

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44%,较上季末下降0.02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67%,较上季末上升0.0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4.41%,较上季末上升0.20个百分点。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资本补充需求尤为迫切。

从地方专项债中划出一定额度是今年监管部门为中小银行资本金补充提供的新路径。银保监会城市银行部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这笔2000亿元专项债将支持18个地区的中小银行,由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具体方案。据媒体报道,这18个地区包括天津、河北、浙江、山东、广东、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地。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和银行先行试水专项债。

今年9月初,温州银行率先发布增资扩股方案,将地方专项债纳进增资扩股。该行表示,拟募资不超过70亿元用于补充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和处置不良资产。在认购方式上,由老股东按比例配股,老股东(含股东指定的关联方)未足额认购的部分,通过地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特定主体认购。专项债发行方案以中国银保监会最终批复为准。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温州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93%、8.51%、8.51%。一级资本充足率已逼近监管红线。

而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测算,温州银行资本充足率将升至15.18%,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提升至12.75%。“通过本次发行能够提升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满足监管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温州银行表示。

除了温州银行外,总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乌海银行表示,已于9月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中,审议了《关于申请地方中小银行专项债券资金补充资本金缺口的议案》。广西北部湾银行10月初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称,将于10月26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包括《第六次增资扩股方案》《申请自治区政府专项债资金支持公司补充资本金方案》在内的21项议案。

落地操作仍存难点

在业内人士看来,用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具有多种益处。邮储银行(4.900, 0.07, 1.45%)研究员娄飞鹏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这既有助于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适用范围,拓宽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中小银行资本水平,增强中小银行融资能力,推进中小银行体制机制改革,也有助于强化地方政府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

不过,从提出探索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以来,截至目前都还未补充到位。

中金公司(62.750, 0.75, 1.21%)在研报中提出,20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额度已于7月下旬下达,但进展较为缓慢,或与实际执行过程中,专项债补充银行资本金仍面临很多操作障碍有关。

“目前,申请专项债补充资本的银行较少,主要由于专项债补充银行资本的流程仍然不明确,存在落地难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专项债认购资本补充工具不属于专项债原定使用范围,后续需要对专项债投向进行调整;专项债与可转债的期限可能不匹配,专项债多为10到15年期限,而可转债转股后将无固定期限,在退出机制上还需要完善;政府专项债补充银行资本的方式仍不确定。原政策确立的方式为通过专项债认购中小银行发行的可转债以探索补充资本金,但目前中小银行可转债发行规模很小,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可能需要拓宽专项债用于补充资本的途径。”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分析称。

专项债发行或将提速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今年专项债发行临近尾声,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工作或将提速,通过金融杠杆助力化解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具体以何种形式注资,温州银行、北部湾银行、乌海银行均未在公告中明确。此前,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讨论:一是地方财政部门及其受托人(主要为国有企业)履行其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职能,将专项债募集资金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注资给中小银行;二是通过专项债募集资金认购中小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如可转债、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

业内专家推断,在实践过程中补充机制选择方案时,不同省份的银行或者相同省份不同类型的机构也可能会选择不同的方案,后续将是一个遵守依法依规原则,一行一策,逐渐推行落地的过程。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哪些银行能够获得专项债的方式补充资本,国常会提出,将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

“这就要求专项债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机制为前提条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中小银行改革。”娄飞鹏分析称,深化中小银行改革仍然需要围绕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履职监督和问责,优化股东结构,严格把关股东资质,规范股东行为等方面开展。

“将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机制和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在夯实中小银行风险抵补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优化经营机制、提升竞争能力,为地方中小银行经营效率提升、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更为良好的基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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