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合肥套路贷涉黑大案的小律师吕先三:此案我无罪,根本无需辩驳
2020-09-01 09:39:07
来源:
网络综合
2014年3月起,吕先三受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委托,陆续代理了12起民间借贷案,在徐维琴等人被指套路贷后,吕先三也因此被检察机关指控为徐维琴等人实施套路贷的团伙成员,并于2018年3月16日,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诈骗罪之外,吕先三还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其作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代理律师,协助其制作虚假证据材料,非法占有债务人财产。2019年10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指控罪名不成立,但因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审过程中,邵柏春表示,吕先三有罪供述的笔录是在刑讯逼供的状态下形成的,与事实不符。8月30日晚上,持续六天的庭审结束,该案未当庭宣判。
二审法庭庭审间隙
一审对涉黑不予认定
“你觉得你配当黑社会吗?”
“我不配。”
这段对话发生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吕先三被控诈骗案的二审庭审过程中。2020年8月26日,第一被告人徐维琴的辩护律师屈华在法庭调查环节之后,向徐维琴的“涉黑同伙们”挨个询问,“你赤手空拳能打几人?”“你有无涉黑经历?”
而此时,被指控为黑社会组织领导者的徐维琴正躺在病床上,通过线上方式参加庭审,由于身体不佳,徐维琴需要定时打针吃药,有时需中断连线休息。疫情原因,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等人均通过线上方式,在合肥法院远程视频法庭参加庭审。
徐维琴及丈夫邵柏春自2010年开始在合肥经营小额贷款生意,并于2012年成立了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其女儿邵华告诉深一度,母亲之所以开始放高利贷是因为偶然认识了做高利贷生意的人,对方跟她说:“你把钱借给我,我给你利息。”之后徐维琴开始把钱借给身边有需要的朋友。
2019年1月22日,检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徐维琴、邵柏春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讨债等活动,利用套路贷侵占他人财物,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涉案诈骗金额合计逾1.1亿元。
一同被控告的还有曾为徐维琴等人代理民间借贷案的律师吕先三、徐维琴公司的司机梅泉、员工张永芬、徐立霞以及亲家母王仁芳等16人。
二审法庭上,徐立霞称自己曾在徐维琴的公司做饭,两年前就已离职,此前每月1500元工资,每天只工作半天,在听到屈华律师询问自己“是否配当黑社会”时,徐立霞情绪有些激动,脱口而出“不配”。
上述邵柏春、徐立霞、王仁芳等人之所以与徐维琴的案件产生联系,是因为徐维琴曾用他们的账户向外出借款项,或曾雇佣其追讨债务。
除了徐维琴公司的司机、员工、检方指控的团伙成员还有律师吕先三。吕先三今年四十岁,曾是小学老师,后进修法律后成为律师。由于吕先三曾为徐维琴等人代理民间借贷案,被检方指控为黑社会团伙出谋划策,规避法律制裁,协助制作虚假证据材料,利用民事诉讼途径将虚高的债务合法化,非法占有债务人财产。
吕先三一审辩护律师认为,吕先三在拥有正常职业和收入的情况下,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和理由,客观上没有接受徐、邵二人管理和控制的证据,作为临时被雇佣人员,其行为属于正当法律服务,不应当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19年10月24日,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对吕先三涉黑不予认定,但认定其参与诈骗,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吕先三家属参加庭审
“扫黑除恶”第一案
吕先三与诈骗案产生联系是在2014年。一审判决书显示,吕先三经人介绍认识了徐维琴,之后为徐维琴及其亲属成功代理两起借贷纠纷,并于2014年3月起,受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委托,陆续代理了12起民间借贷案,其中有9起案件借款方是李光建。
李光建在对警方的供述中称,与徐维琴相识是在2010年广齐公司的一个项目中,通过项目经理介绍认识。李光建因经营需要,从2011年3月2日起,先后向邵柏春借款三次,共计1600万元。
其中,2011年3月2日,李光建向邵柏春借款1000万元,借据上未约定利率,徐维琴称双方口头商定月息8分;2012年1月13日,李光建以合肥广齐钢膜租赁有限公司为担保,又向邵柏春借款300万元;2012年4月6日,李光建以广齐公司和李劲明为担保,再次向邵柏春借款300万元。
李光建供述,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他和广齐公司共还款2700余万元,其中一笔300万的款项,按照徐维琴的指定转入了徐维艮的账户。李光建认为,这300万元是第三笔借款的本金。但徐维琴、邵柏春称其所还的都是利息,1600万元本金分文未还,且尚欠400余万元利息。李光建称,在二人威逼下,其被迫同意尚欠本金2000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截至2013年底,李光建和广齐公司分别向邵柏春本人及其指定的徐维琴、徐维艮、徐立霞、梅泉、王仁芳等人账户共计还款达3380.6万元。在李光建无力继续付款的情况下,邵柏春否认李光建向上述非借款人的转款即为还其借款,转而针对2000万元借款提起诉讼。
针对邵柏春的相关诉请,李光建也提起相关不当得利诉讼,并与邵柏春的借款诉讼交叉进行。双方的官司各有胜负,一系列诉讼结果相抵后,李光建与徐维琴、邵柏春夫妇扎账后签订的2000万元还款合同已全部抵消。
在与李光建设一系列诉讼中,徐维琴夫妇的代理律师均为吕先三,徐维琴在二审庭审中提到,之所以选择吕先三来做辩护人是因为“律师费便宜”,标的1000万的借贷官司,吕先三的代理费只在2万左右。
李光建与邵柏春夫妇的“借贷案”进一步发展至“诈骗案”,源起于广齐公司的报案。
2017年11月28日,广齐公司向合肥市公安局报案称邵柏春放高利贷给李光建,其情节和手段已构成诈骗罪。
2017年12月25日,合肥市公安局对徐维琴等人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一周之后又对徐维琴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立案侦查。2018年3月9日,徐维琴、邵柏春被逮捕,3月16日,吕先三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针对吕先三一案,侦查机关曾以其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但合肥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后经合肥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核,合肥市检察院及安徽省检察院仍然维持对吕先三不予批捕决定。
之后,合肥公安机关向检方递送了《要求复议意见书》,其中提到,“邵柏春等人涉嫌诈骗案是我市侦办的首例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的系列案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并明确将该案作为我市‘扫黑除恶’第一案侦办。”
最终,2019年1月22日,在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肥中院决定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对吕先三批捕。
吕先三给妻子和孩子的信
“突变”的二审陈述
尽管邵柏春等人已被批捕,但最初,李光建并不承认自己是“被套路”的受害人。
早在2016年,邵柏春与李光建1000万借款纠纷案的法庭审理中,李光建就明确表示双方的借款是 8 分月利、利滚利。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他屡次表示:“你找人家借钱,利息高,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承诺给人家 8 分利,你不能给人家两分啊”。广齐公司报案后,2018年1月31日,李光建也在接受讯问时自称没有就借贷一事报案,但广齐公司曾让其签署一份委托书。
李光建在接受讯问时表示,他的三笔借款虽名义上是他所借,实际使用人为广齐公司。李光建认为:“广齐把钱用到工地里面,房地产开发里面,房子卖掉以后就不想给尾款了”。
2020年8月25日,该案二审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吕先三、邵柏春及其辩护人的申请下,李光建作为被害人于28日出庭接受讯问。
法庭上,李光建本人的二审陈述推翻了先前的说法。李光建称,邵柏春免息借给了自己1000万元,期限一个月,到期后还不上,邵柏春便追加了8分利息,并不停打骚扰电话,到其工作单位闹事。这种说法与2016年的民事借贷纠纷案中的说法相悖,对此,吕先三辩护律师周泽向李光建发问:“(2016年的民事案件中)你是在向法庭撒谎吗?”李光建答:“是的。”
这一说法也与此前讯问录像相矛盾。李光建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审讯录像显示,作为“报案人”的他被当做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脚链,固定在审讯椅上接受审讯。过程中其陈述了自己自愿借钱、明知高利息且自愿还钱、自愿签署还款合同及借条、自愿签署两个说明,多次表示没有受骗,没有受害,甚至不认识吕先三。
二审庭审中,关于“两份说明”的签署过程,李光建的说法也出现变化。2013年12月李光建向邵柏春、徐维琴出具了两份“30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利息只还一部分”的说明。这两份说明曾被作为邵柏春、王仁芳诉李光建借贷纠纷的证据使用。一审判决中,这两份说明也被认定为吕先三“提议并指导邵柏春、徐维琴制造相关证据”、“交代当事人在法庭中要做虚假陈述”的依据之一。
在2020年8月26日的庭审上,李光建陈述说,当年签署这两份说明是因徐维琴曾对李光建承诺,如果她从广齐公司追回这600万,可以抵李光建本人欠下的借款。
关于签署过程,李光建2018年3月22日的笔录显示,其签署时只有他自己和邵柏春夫妇在场,签好字之后吕先三才来。2020年8月26日二审庭审时李光建却称邵柏春夫妻俩、梅泉、吕先三以及一个“烧饭的”都在场,吕先三辩护律师斯伟江询问应以哪份回答为准,李光建称以当庭陈述为准,“(吕先三、梅泉)肯定在场。”
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讯问录音录像还显示,李光建在讯问中称不认识吕先三,与徐维琴、邵柏春之间的债权债务都是真实的,对 8 分高利借贷以及不能还款时将利转本,并制作银行流水都知情,没有被诈骗。录音录像还显示在此期间,办案人员曾对其进行辱骂,“不要给脸不要脸”“不要把自己当驴,把自己当人看”......对此,李光建在8月26的庭审中均予以否认,称办案人员没有过不文明言语和行为,“反正我现在想不起来”。
同步录音录像与关键笔录
二审开庭后,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梅泉等人均针对一审判决表示坚持上诉。其辩护人均称,根据吕先三等人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办案人员在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行为,且录音录像中许多威胁、引导性讯问并未如实记录到笔录中。
对吕先三进行指证的梅泉,于2018年1月31日到案,询问笔录显示其先否认犯罪,后认罪,并对邵柏春、徐维琴、吕先三等人进行指证后,于2月1日被取保候审。据吕先三家属称,梅泉妻子曾向其反映梅泉被吊打的情况。
邵柏春在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讯问录像也显示,其疑似遭到威胁、疲劳审讯。讯问过程中,他被钱晓星警官几十次按压手铐,不时发出叫喊声。当年4月10日的讯问录像还显示,邵柏春被带到一个并非看守所讯问室的办公室讯问,该次讯问没有完整录像,碎片化录像显示,邵柏春上午9点47分尚未认罪,11点22分一边核对认罪笔录,一边在嘴里念叨“这不是正在害人嘛”。
在2020年8月25日的庭审中,曾对邵柏春讯问的办案人员唐姓警官和汪姓警官到庭配合法庭调查,吕先三的辩护律师对邵柏春“突然的转变”提出质疑。两名警官回应称期间只是正常审讯,是邵柏春自己突然供述了实情。关于未在审讯室审讯且没有完整录音录像,二人均称因为当时审讯室已被约满,在专案组的指示与协调下,在办公室对邵柏春进行了审讯,且由于办公室没有同录设备,汪姓警官只能在做记录的间隙,针对“重要供述”进行了录音录像。
在案件录像材料里,2018年4月10日上午9点47分左右,警方电脑中的笔录显示,办案人员询问李光建签署两个说明的相关问题时,邵柏春“沉默不语”,未指证吕先三,但在11点22分左右,邵柏春手中出现了案卷中第一份认罪并指证吕先三的笔录。
关于这一问题,两位警官在8月25日的庭审中解释称,邵柏春的态度发生转变,如实供述之后,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删除了电脑中原有笔录,用认罪笔录进行了替换。
邵柏春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2018年4月10日的笔录中提到,前述“两份说明”是按吕先三的指示做的,还称在李光建签字之后,吕先三对其说:“有了这两份说明,官司就能赢。”然而邵柏春当日的讯问录像并未显示上述内容。
邵柏春4月11日的笔录显示,“吕先三说只有李光建本人承认他欠我和王仁芳两个300万没有还,我们起诉李光建和广齐公司的官司肯定可以胜诉”,然而当日讯问录像中,办案人员发问:“写个东西就能获得胜诉,是不是这个目的?”邵柏春沉默,又说:“这个我不能随便猜测。”
梅泉2018年3月27日的笔录显示,其称李光建等人签署两份说明的时候吕先三也在场,这与其当日的讯问录像存在矛盾,录像显示办案人员问梅泉签署说明时,吕先三是否在场,其回答:“这个我不知道。”
二审庭审最后一天,吕先三的妻子为了讨个好彩头,穿上了红色外套
“正常代理我有什么错?”
2019年10月,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吕先三对李光建向邵柏春借款共计 1600 万元,实际已还款3000 余万元即本息全部清偿甚至超额偿还的事实明知;对李光建向徐维琴、梅泉、徐立霞、徐维艮、窦昌明等人转款,即是向邵柏春还款的事实明知,且明知李光建和王仁芳、梅泉、徐立霞、徐维艮和窦昌明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
判决书中提到,邵柏春称吕先三对他们之间债务往来的真实情况知情,其和徐维琴曾向吕先三详细描述过。然而徐维琴却在多份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中提到“人家(吕先三)只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不是坏人”。
二审法庭上,作为第四被告人的吕先三与邵柏春之间只隔着一个人,陈述环节吕先三多次表示,“他没有告诉过我他跟李光建的真实借贷关系,现在他就在我旁边,不信可以当场问他。”
吕先三称自己在代理王仁芳、邵柏春分别诉李光建等300万元的诉讼时,才知道李光建及广齐公司已向徐维琴、徐维艮、徐立霞等账户转款的事实,他曾就此问徐维琴“对方说转了三千多万给你,这到底是不是向你的还款”,邵柏春的回应说:“随便打到谁账户我就都认啦?”吕先三又问他们是否委托这样转款,二人否认。据此,吕先三认为李光建等对邵柏春以外的其他账户转款不是还款,没有必要向上述人员核实。
吕先三的辩护律师周泽表示,本案相关的民间借贷案中,吕先三独自代理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只有三个,与律师葛德生共同代理原告起诉的有一个,其余都是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被动应诉行为,显然与诈骗无关。且徐维琴、邵柏春被指套路贷涉及的案件有十几个,除吕先三外,他们还以不同相关人员的名义,委托多位其他律师代理借款纠纷,经过对比,吕先三对相关案件的代理与其他十余名律师代理并无分别。
与其他律师相比,吕先三跟徐维琴、邵柏春等人除案件以外的事交流甚至更少。邵柏春女儿邵华在二审庭审上称从未见过吕先三,更没有听父母提起过他,据她了解,父母与吕先三联系都是通过电话,连微信也没有。
一审判决认定吕先三构成诈骗共犯的“事实”还包括吕先三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表了不实意见。对此,周泽律师认为律师代理案件就是要发表意见,但意见不等于事实,只有事实才存在真实与不真实之分,且代理律师作为争议一方的代理人,发表意见时通常只能说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意见。《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吕先三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表了不实意见”,并以此为由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
二审过程中,吕先三屡次表示,“作为律师,正常代理我有什么错?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他们之间的真实借贷关系”。其在上诉书中也称“此案我无罪,根本无需辩驳。”
2020年8月30日,吕先三案庭审的最后一天,其妻子赵静为了“讨个好彩头”,特意穿着一件红色外套坐在旁听席,每当提到吕先三相关内容,她会把胳膊搭在前排座椅靠背上,埋着头沉默一会儿。一审判决下达之后,她曾见过一次吕先三,吕先三说:“你要相信我,我没有做任何对不起你和孩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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