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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三宗违法收三罚单 遭银保监合计罚款110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玉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3号、5号、6号)显示,桂林银行存在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的违法行为,桂林银行玉林分行与桂林银行榕湖支行存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行为。桂林银行与桂林银行榕湖支行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分别罚款人民币45万元。桂林银行玉林分行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玉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3号显示,桂林银行玉林分行存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桂林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5号显示,桂林银行存在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桂林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6号显示,桂林银行榕湖支行存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4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RDFG]

责任编辑:RDFG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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