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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降低非理性风险,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发展轨道


来源: 网络综合

原标题:降低非理性风险,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发展轨道

作者:刘波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而将司法保护的借贷利率上限从“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旧规定降低到15.4%。

此举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但近日有报道揭露,出借人仍可以通过设计一定的还款方式,在名义利率合规的情况下做出实际利率远高于法定上限的高利贷。

但严格而言,这并不属于新规的“漏洞”,因为如果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高于新的法定上限,那超过上限的部分依然是不受保护的,那些具有隐蔽性的还款方式并不改变利率超出部分非法的性质。面对这种情况,最主要的是需要借款人充实自身的金融知识,能够分辨出自己实际承担的利率,并在遭受欺骗的情况下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虽然短期内可能会有人利用部分借款人的知识和经验盲区来进行这样的操作,但一旦此类陷阱得到广泛曝光,借款人的警惕性增强,那就会对这种行为产生抑制作用。当然,如确有必要的话,短期内司法机构也可以发布一些具有普法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向借款人警示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多属于当事人之间自愿的民事行为,所以,即使出现违法的高利贷,通常也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司法机关不主动介入,如当事人不起诉,则视为自愿承担损失。但是,假如有出借人大规模地以虚假陈述实际利率的方式向大范围的社会公众放贷,则有可能构成欺诈,这时司法机构可以介入,以刑法的方式加以规制。刑法的介入可以增强法律对于这种行为的威慑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借款人的权益,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同时,在公共服务层面,政府可以考虑建立民间借贷评估模型,这些模型可以帮助非金融自然人、企业了解民间借贷风险以及对自身的影响程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降低民间借贷中信用违约、财务风险、银行风险以及资产泡沫风险的发生概率。

总体上,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是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普法教育来规范的。

不过,此次利率上限下调后,也有人担心,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设置过低会进一步压缩民间借贷的定价空间,导致部分民间借贷资金退出市场,从而进一步恶化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这一担忧目前看来没有必要,因为新的利率上限依然远高于基准利率,能确保出借人的积极性。以前受法律保护的第一条红线24%,相当于当时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现在新的利率上限相当于基准利率的倍数并没有降低,是基准利率自身有所降低,所以这种调整不至于对民间借贷产生严重冲击。

至于新规出台后,有的民间借贷会不会改头换面以更隐蔽的高利贷或名目繁多的费用的形式出现,需要在实践中监督和考察,衡量这种风险的大小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规制。至于完全废除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的说法,更是不妥,因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都有此类规定。

其实,人们担忧的很多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介入来解决。目前民间借贷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范畴外,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的范围、规模、广度等情况难以掌控,因此,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对民间借贷当事方的信用披露制度、财产报告制度和交易过程等进行监管。这能为民间借贷建立起稳定性更高的制度环境,实质上是通过政府的服务来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从而减少纠纷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损失。

近年来高利贷导致的恶意催收、借款人自杀等乱象频发,必须加以规制,因此,降低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绝非过度监管,更不是无的放矢,而是很有必要。与此同时,也有必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如此才能提升出借人的诚信意识和借款人的风险意识,降低民间借贷中的非理性风险,使之走上规范和有益的发展轨道。

[责任编辑:RDFG]

责任编辑:RDFG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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