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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检察机关发布1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网络综合

(原标题:遵义市检察机关发布1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童某强奸案

案例二 涉罪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精准帮教助其回归社会——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小明盗窃案

案例三 失德教师猥亵女学生,未检履职织密保护网——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骆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案例四 监管方式不当酿惨剧,悔不当初引警示——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冉某甲故意伤害案

案例五 校园欺凌危害深,检察机关多举措拔祸根——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一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童某强奸案

检察机关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性侵案件,不仅要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要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全方位的保护救助,彰显司法温情。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童某酒后窜至桐梓县一乡镇街上小丽(化名,女,8岁)家中,明知被害人小丽未满十四周岁,仍对其实施了性侵。次日,小丽家人得知小丽被侵害后报警。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以强奸罪将童某起诉至桐梓县人民法院,并提出有期徒刑八年以上九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桐梓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八年。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家庭系精准扶贫户,被害人父母均为残疾人,案发后由奶奶照顾受伤的被害人。年迈的奶奶担心孙女被侵害之后相关部门放纵犯罪分子,经常到各个部门上访,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耐心的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知识,最终的判决结果被害人家属也表示认可。

在做好慰问工作的同时,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进行了关爱救助:一是因小丽遭受性侵害受伤,急需治疗,且家中经济拮据,童某也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为小丽申请司法救助2万元;二是考虑到小丽遭受性侵害时年龄太小,为避免其出现心理应激反应,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特意邀请了一名专业的心理咨询老师对小丽进行心理疏导;三是为避免小丽受到“二次伤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教育局协调,帮助被害人迁移案发地,安排其到县城就学;四是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为被害人小丽申请民政救助3000元。

三、典型意义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以及人生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转变司法理念,主动延伸检察职能,不仅严厉打击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还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提供心理关护、迁移案发地就学等工作,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保护、救助,抚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遭受的创伤,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身心健康,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回归正常的生活,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心和社会责任感。

案例二

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小明盗窃案

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对其实施精准帮教,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小明(化名,16岁)系遵义市播州区某中学在校学生,其家庭是精准贫困户,父亲因病不能劳动,母亲患有轻度智力障碍,家中还有一个两岁的妹妹。因家庭经济困难,小明欲辍学外出打工,赚钱贴补家用,但因没有路费,小明遂与其同村的同学小甲(化名,15岁)计划一同通过盗窃获得路费外出打工。2019年4月的一天,小明与小甲撬窗进入施某乙家中实施盗窃。2019年5月的一天,小明再次伙同小甲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村民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小明与小甲用盗窃所得赃款购买了手机、衣物等生活用品,乘坐长途客车到浙江打工。被害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小明与小甲于2019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返校。2019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小明,该院经审查发现,小明系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因家庭贫困和家长教育方法不当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其盗窃他人财物也不是为了挥霍、享受或者从事其他非法目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审查,该院从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出发,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与公安机关及小明原就读学校联系,让其重返校园。

2.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制定精准帮教方案。2019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对小明进行讯问时,考虑到小明的父母身体状况不佳,在教育小明的问题上方法失当,播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了播州区关工委的同志到场参与对小明的讯问,协助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引导。在审查起诉期间,为了对案件处理决定提供准确的参考和依据,该院到小明居住地村委会及其就读学校开展社会调查,充分了解其家庭环境、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社会关系修复、悔改表现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小明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帮教考察方案。监督考察期间,播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小明家庭极度贫困的情况,组织党员干警捐款,为其购买了床、衣服、书本等生活、学习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了帮助小明顺利回归社会,该院保持与小明居住地村委会及其就读学校的联系,及时了解小明的思想动态和表现情况,并根据小明意愿,在暑假期间为其联系了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同时,多次与小明父母进行沟通和交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在疫情防控的特殊阶段,该院办案检察官多次电话联系小明,关心询问其与家人身体状况,宣传防疫知识,为其送去口罩等防疫物品,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让其放下压力,安心学习。监督考察期届满后,该院根据小明的表现情况,依法对其做了不起诉处理,并对其进行了训诫。2020年4月27日,小明在写给办案检察官一封信中说,他很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他会努力学习,将来成为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

三、典型意义

对于因贫困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涉罪原因、成长环境、家庭情况、日常表现,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少捕慎诉,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同时还重视精准帮教对涉案贫困未成年人的直接挽救作用,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缺哪补哪”的思路对其实施精准帮教,推动落实思想疏导、教育帮扶、工作技能培训、法律知识教育等相结合的综合帮教方式,增强了涉罪未成年人自我改造的信心,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三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骆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检察机关从严惩处教师利用特殊身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并督促落实好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内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骆某某系绥阳县某中学教师,被害人小花(化名)系该班英语科代表。2018年12月,小花将在班上收取的英语教育报订报费弄丢,骆某某代为垫付后,便以此为由,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两次猥亵小花。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建议法院判决骆某某从业禁止,并得到采纳。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于2019年9月起诉至绥阳县人民法院,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建议法庭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绥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骆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骆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师职业。

2.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该案发生后,被害人小花出现创伤后心理应激反应,不愿继续回到学校学习,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小花母亲,因小花及其家属不愿见面,检察官通过电话对小花进行心理疏导,劝解其母亲带其咨询心理咨询师,建议小花转学后继续回到学校学习。

3.督促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制度、加强管理。该案发生后,一方面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向绥阳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绥阳县教育局组织教职工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校法治教育,严格教职工队伍管理,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另一方面,与绥阳县教育局建立“校园性侵害强制报告制度”及“检察官信箱制度”,在强化教师群体的报告责任和对被害学生的救助义务的同时,鼓励老师和学生通过检察官信箱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同时,联合绥阳县教育局,对县城及周边学校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提出整改建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绥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教师利用其特殊身份,以胁迫方式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情形,及时以检察建议督促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严肃整改,对涉案教师进行严肃问责,主动对标高检院“1号检察建议”,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防范相关问题,助推完善校园安全防控机制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起“防火墙”。

同时,该案也是绥阳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建议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育从业者判处法定最高期限从业禁止令被法院采纳,警示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提醒学校和家长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案例四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冉某甲故意伤害案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对于在监护过程中监护人实施的虐待、故意伤害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冉某甲之女冉某乙(女,11岁)因偷拿他人财物被公安民警带到派出所,经教育后被冉某乙伯妈陈某带回家中,陈某将此事电话告知了冉某甲。当日21时许,冉某甲从遵义赶回陈某家中教育冉某乙,采取用电话线捆绑冉某乙的手、脚,用铁衣架殴打冉某乙全身多处等方式持续“教育”至次日凌晨1时许,后冉某甲发现冉某乙无动静,将其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9月,湄潭县公安局以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冉某甲提起公诉,湄潭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冉某甲有期徒刑十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冉某乙父母离异后,被父亲冉某甲寄养在陈某家中,冉某甲长期未尽到监护职责。由于监护缺失,冉某乙自制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而出现了行为偏差。在对冉某乙的教育过程中,冉某甲采取了不当的暴力方式,最终导致冉某乙死亡的悲剧发生。

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过程中,高度重视监护行为不当引发的侵害行为,对于存在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的情形,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办理,予以严厉打击,通过个案办理警示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案例五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校园内频发的欺凌事件,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检察机关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校园欺凌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并推动治理校园欺凌长效机制形成,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中旬至2017年12月期间,王某某(女,16岁)因觉得欺负同学“好耍”,在某中学教室、厕所、寝室、操场等地,对同学邓某某实施伤害40余次,造成邓某某全身多处受伤、产生恐惧心理不能正常上学,后邓某某因无法忍受王某某的欺凌,数次实施自伤、自残行为。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考虑涉罪未成年人综合情况,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1月,湄潭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听取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邓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后,结合社会调查报告,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其系未成人、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家人对被害人邓某某进行了赔偿,得到了邓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且王某某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无逮捕必要,于是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决定。

2.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5月,湄潭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王某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对王某某作出同意特赦的检察意见书。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同年7月29日湄潭县司法局对符合特赦条件的包括王某某在内的37名社区服刑人员拟提请特赦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湄潭县检察院根据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符合特赦令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同意对王某某予以特赦检察意见书。2019年9月,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某予以特赦。

4.深入学校调研校园欺凌情况。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该起校园欺凌案件中发现,部分中小学校仍然存在校园欺凌事件,该院高度重视,检察长率领调研组深入各中小学,重点了解学校在校园安全和防范校园欺凌方面的情况,帮助湄潭某中学深度剖析,找出学校在防范校园欺凌现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学校教师及安保人员防范校园欺凌的意识差,二是教师长期未开展家访不能及时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三是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长期遭受校园欺凌未及时向教师和家长反映等。

5. 推动出台《集中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方案》。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县委政法委作专题汇报,得到县委政法委支持。2018年4月,县综治委出台了《集中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方案》,对开展集中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明确了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中小学在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中的职责,提出开展以“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为主题的法治安全教育活动、在中小学教职工中普遍开展发现和防范校园欺凌的专题培训、集中开展校园欺凌行为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大排查、建立防止校园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等13条具体工作措施,将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单位及个人年度考评内容,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6.校园治理专项活动回头看。2019年5月,为了解各学校对集中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工作推进情况,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联合对部分学校整治校园欺凌进行集中督导检查。在督导过程中,对“身边是否存在欺凌现象”进行问卷调查,96.1%的受访者表示不存在校园欺凌。受访学生和教师防范校园欺凌的意识均有明显提升,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典型意义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围绕“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总体思路,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调研,推动湄潭县综治委出台《集中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方案》并督导落实。通过专项治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校园欺凌的工作格局,学校和学生防范校园欺凌的意识不断增强,校园欺凌现象大幅减少。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贯彻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悔罪、可通过帮教挽救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确保宽缓到位。

来源: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整理:蔡莎莎 郭知青

原标题:《遵义市检察机关发布5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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