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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一刻!中区军用码头刚刚移交香港驻军


来源: 网络综合

(原标题:历史性一刻!中区军用码头刚刚移交香港驻军)

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天(29日)上午出席中区军用码头移交仪式并致辞。林郑月娥表示,这个150米长位于港岛北岸的中区军用码头,是特区须为驻军重建并供使用的最后一项军事设施。特区政府今天把军用码头移交后,就全面履行了我们有关的责任。这是历史性的一刻,充分彰显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下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宪制意义。

移交仪式(视频截图)

林郑月娥还表示,香港回归祖国23年,驻军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驻军法》和相关法例在特区履行防务职责,爱国爱港,深得香港市民的爱戴,是保障特区长期繁荣稳定的坚实后盾。她谨代表特区政府和全体香港市民,对默默守护香港、关爱市民的驻军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移交仪式(视频截图)

中区军用码头资料图

以下为港府新闻公报全文:

行政长官出席中区军用码头移交仪式致辞

以下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出席中区军用码头移交仪式致辞:

尊敬的骆惠宁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郑雁雄署长(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署长)、谢锋特派员(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特派员)、陈道祥司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司令员)、蔡永中政委(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政治委员)、田永江副司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副司令员)、谭海林参谋长(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参谋长)、各位嘉宾、各位同事︰

早上好!

我很高兴与各位一同出席今天这简单而隆重的仪式,见证中区军用码头由特区政府正式移交给驻军。这个150米长位于港岛北岸的中区军用码头,是特区须为驻军重建并供使用的最后一项军事设施。特区政府今天把军用码头移交后,就全面履行了我们有关的责任。这是历史性的一刻,充分彰显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下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宪制意义。

驻军在香港的军用设施,除了军用码头外,其余十八处军事用地,在回归后早已由驻军使用及管理,用作防务目的。特区政府须在中环填海工程完成后的最终永久性岸线靠近现时的中环军营处预留150米长岸线,为驻军重建军用码头。这个安排反映中央充分照顾香港的发展需要,但这个属于中环填海第三期的填海工程,因面对种种挑战延迟了很多年,导致军用码头一直未能完成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驻军法》)属《基本法》附件三列明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驻军法》除注明驻军对军事设施的管理权,亦明确指出特区政府应当与驻军共同保护特区内的军事设施,及协助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因此,如同驻军在香港的其他军事用地一样,特区政府有责任给予军用码头适当的法律保护。相关经修订的五项附属法例已于去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特区政府也积极跟进军用码头的筹备、设计和建造工作,与驻军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共同为工程作出努力。军用码头的建造、修订法定图则及立法工作最终完成,并在今天移交驻军,我对此感到鼓舞,也对过程中同事的努力及驻军给予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防务对国家至关重要,必须受到全面保障,市民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用地。因应特区政府建议,驻军同意在不影响防务工作的条件下,酌情考虑开放军用码头,让公众进入军用码头的非禁区范围,体现驻军对香港市民的关爱。军用码头的设计与周边的海滨公园及维港景观互相配合,而驻军进一步采纳特区政府建议,除面向维港的一面外,军用码头其余三面采用活动栏栅,可以打开供市民通行。不开放时,行人也可在军用码头南面的步行路继续使用海滨公园,并保持海滨长廊的通达性。

特区政府过去在不同场合已多次向公众说明军用码头的背景及其军事用地的本质,相信市民会理解军用码头不论何时都是用作防务目的的军事设施,其所在地是军事用地,无论开放与否,其法律地位不会改变。军用码头移交后由驻军管理,将来军用码头的具体开放安排属驻军管理军事设施的防务工作,特区政府尊重驻军的决定,并会在有需要时作出配合。

香港回归祖国23年,驻军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驻军法》和相关法例在特区履行防务职责,爱国爱港,深得香港市民的爱戴,是保障特区长期繁荣稳定的坚实后盾。我谨代表特区政府和全体香港市民,对默默守护香港、关爱市民的驻军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今天,我们一同为国家主权、安全,完成这历史任务;后天,我们就迎来国庆71周年,适逢也是中秋佳节,我在此预祝各位国庆中秋节日快乐,也祝愿国家国泰民安、各位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此前报道:中区军用码头今日移交香港驻军

香港特区政府29日发布新闻公报表示,中区军用码头今日移交香港驻军。

以下为新闻公报全文:

中区军用码头今日移交香港驻军

**************

根据香港《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的防务。根据香港军事用地用途安排,中区军用码头(军用码头)是须由香港特区政府(特区政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香港驻军)重置的军事用地及军事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驻军法》)第十二条,香港驻军和特区政府共同保护特区内的军事设施;香港驻军会同特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特区政府宣布;特区政府应当协助香港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

特区政府根据《驻军法》第十二条宣布码头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七时起划为军事禁区,并交由香港驻军管理使用,其位置及范围已标示在《受保护地方令》(香港法例第260章,附属法例A)内。军用码头的建筑物外牆及围栏亦会张贴告示注明码头范围。

根据《受保护地方(保安)条例》(第260章),军用码头已成为「受保护地方」,而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军用码头陆上范围内四座建筑物已列作「禁区」。公众人士必须遵守法律,不可在未获授权下进入军用码头范围。

[责任编辑:RDFG]

责任编辑:RDFG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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