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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络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诉讼即将启动


来源: 网络综合

2020年11月16日,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网络或公司,证券代码:002175)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下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0]6号)。东方网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广西证监局调查完毕,广西证监局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ST东网维权入口)

经查,东方网络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 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东方网络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 第11.1.2条、第11.1.5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广西证监局拟决定:对东方网络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开展东方网络投资者索赔诉讼登记,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4月26日至8月7日期间买入东方网络股票,且在2019年8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登记。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章祥兵律师认为:不仅东方网络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东方网络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网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索赔诉讼。

[责任编辑:RDFG]

责任编辑:RDFG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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