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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个人投资者起诉*ST安信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来源: 网络综合

12月3日,*ST安信(1.530, 0.00, 0.00%)(600816.SH,下称安信信托)公告更新两起诉讼新进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投资人全部诉讼请求。

公告称,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安信•稳赢株洲电商产业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涉案信托计划”)项下两位自然人投资者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的两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属营业信托,被告接受信托 的行为具有营业性,以营业为目的,属于商事信托,而商事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 的商事行为,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商事行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底出台的《九民纪要》中提及审理营业信托纠纷时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买者自负”并非一句空话。中国金融业打破刚兑之后,投资者要明白自己才是维护权益的第一道屏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原告称安信信托在涉案信托项目成立前的尽职调查中有失察行为,尽调不充分、业务决策不审慎与事实不符。同时,对于原告称被告设立信托的实际目的是转嫁自己的债权风险,在推介和说明信托计划时存在重大遗漏和刻意隐瞒相关情况,不揭示存在风险,误导原告的决策这一点则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原告在认购涉案信托产品前多次购买其他理财产品且金额较大,属于对涉案信托产品的运作模式和存在的风险具有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多次进行投资理财的投资人,其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收益以及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决定投资。

此外,法院还指出,安信信托及其高管在公司其他业务中具有违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和采取监管措施等,与本案信托计划没有直接关联。

今年4月,安信信托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开出的1400万罚单,包含5项违规问题,包括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违规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推介部分信托计划未充分揭示风险;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特征的业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6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上海银保监局公开了安信信托《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4号)涉及的违规项目问题与名称,共31条。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安信•稳赢株洲电商产业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未出现在其中。

综上,法院认为,安信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计划中并无重大过失行为,未违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根据涉案《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届时应分配信托受益权全部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决定并宣布本信托计划进入处置期,受益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信托计划至全部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全部以现金形式实现及信托费用得以全部偿付时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终止。实际上被告也已通过涉讼在对项目公司的抵押物进行处置中。

因此,两名投资者要求安信信托以自身固有资产返还信托本金、支付利息损失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RDFG]

责任编辑:RDFG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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