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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贼”获刑】众目睽睽之下飞车抢夺!两个月内连续作案八起!


来源: 网络综合

(原标题:【“飞贼”获刑】众目睽睽之下飞车抢夺!两个月内连续作案八起!)

众目睽睽之下飞车抢夺!两个月内连续作案八起!被害人均为女性!这一系列令人瞠目结舌的猖獗行为出自西固法院近日公开审理的一起飞车抢夺案件。

【“飞贼”获刑】众目睽睽之下飞车抢夺!两个月内连续作案八起!

被告人马某2015年11月至12月间在西固区范围内多次驾驶摩托车抢夺路人财物,作案时间多在晚上19时至21时之间,作案对象均为独自一人沿街行走的背包女性,犯罪行为猖獗,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马某一直四处逃匿,于2019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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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侦查,马某实施飞车抢夺的次数多达八次,累计抢夺金额超过5万元,其中一次飞车抢夺过程中,由于被害女子用力护住随身携带的皮包,马某便骑摩托车将该女子强行拽到在地并拖行数米,致被害人全身多处擦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西固检察院遂以抢夺罪、抢劫罪对被告人马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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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围绕马某所犯的八起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马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办案法官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公然抢夺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马某在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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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西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元。宣判后,马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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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法院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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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防范指南

01

选择在人行道内侧行走,尽量少在靠马路一侧或在马路边上行走。

02

不要在行走过程中做出甩包、打电话等举动,切勿边走路边看手机。

03

走路时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关注身后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尾随。

04

尽量选择背双肩包、斜跨包出行,拎手提包时将包置于人行道内侧并远离机动车道。

05

老人、妇女和儿童尽量避免在夜间单独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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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李昂_NBJS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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