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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当事人诉累 北京法院依法判案获好评


来源: 新众网

近年来北京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加快,腾退搬迁改造不断增加。因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导致了各种拆迁利益分配相关纠纷多发。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嫁入的女方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是否还能获得相应利益呢?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以案说法,为公众普及法律,此举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和好评。

在这起典型案件中,吴女士与窦先生系夫妻,生有一女小窦,双方于2014年离婚。2006年,窦先生之父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该协议上被安置人为窦先生父母、窦先生、吴女士、小窦。拆迁以被腾退人的现有实际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窦先生后购买安置房屋两套,面积分别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取得100余万补偿款。

吴女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权或补偿其购房指标的相关利益。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在实际购买安置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吴女士的部分购房指标,但其购房指标不足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故对其要求享有诉争房屋排他性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考虑,法院根据吴女士安置购房指标实际被使用的情况,判决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对其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金额确定为15万元。

针对此案,专门承办拆迁类法律事务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提醒公众,在按照安置人口给予优惠购房指标来获得安置面积的情况下,需根据女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若女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女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若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女方补偿。文/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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