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盗婴”变“丢婴”事件 编造虚假警情将追责
2019-05-23 08:41:06
来源:
新众网
从“散步时晕倒,醒来后婴儿丢失”的离奇经历曝光,到舆论强烈关注、各方合力寻人,再到被曝事件系男婴母亲等一手策划的闹剧……这几天,“河南周口丢婴案”一波三折的剧情令人咋舌。
什么样的家庭纠纷让母亲“主动丢失”四个月大的婴儿?孩子生父是否为在职干部?在众多疑问待解的同时,也有声音指出,涉事相关人员要为浪费公共资源、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买单”。
事件:4个月大男婴丢失,3天后被安全找回
5月16日,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称,16日11时45分,周口文昌分局接到群众朱某报警称,其妻子带着四个月大的男孩子在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周口公园对面绿化带中间小路上散步时晕倒(患有低血钾病,有晕倒史),醒后发现孩子失踪,警方立案调查。
该事件随即引发舆论关注。从名人到普通网友,大家纷纷转发扩散消息,民间搜救团队、普通市民纷纷行动起来,参与寻人。5月16日晚,警方再发通报悬赏5万元征集线索。次日,家属也表示愿意出资10万元,希望好心人提供有效线索。
5月17日,该事件的第一个疑点出现了。警方到事发现场模拟事发经过,发现周围的监控视频只拍到了孩子母亲推着婴儿车走在人行道上的短暂画面,孩子母亲所说的案发现场处于监控盲区。
5月19日凌晨,事发3天后,男婴被安全找回。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男婴在距离周口约200公里的河南郑州被解救,嫌疑人自称迫于压力通过电话向周口警方自首。
反转:“盗婴”变“丢婴”,失踪事件频现疑点
5月19日中午,周口警方发布了新的情况通报,在表述上与此前的通报差别较大。该通报指出:2019年5月19日凌晨,经过我市公安机关侦查,此前发生的“婴儿丢失”警情已经查清。目前,警方已将婴儿从郑州安全找回,婴儿身体状况正常。相关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感谢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前通报中,当地警方将男婴失踪一事描述为“盗婴案”。但5月19日发布的通报则没有“被盗”“被解救”等表述,直言为一起“婴儿丢失”警情。
而且婴儿寻回的消息传出后,一直活跃在媒体面前的家属却突然不再发声了,手机关机,回避公众。
与此同时,案件中越来越多的细节开始浮现。有媒体报道称,周口男婴失踪事件中,孩子母亲所称的绿化带并非第一事发地点,在此之前,孩子就已经被带离。监控视频里,男婴实际上不在孩子母亲推着的婴儿车里。而北青报记者也在采访中发现,孩子母亲对自己晕倒时间以及醒来经过的说法前后不一致。
进展:男婴生父为在职干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核实
5月20日,有媒体报道称,男婴失踪事件背后存在更加复杂的情况:寻人的“父亲”并非男婴生父,其生父系一名在职干部,“男婴丢失”实际上是孩子母亲因婚外情一手策划的闹剧。
报道还称,网传该事件系刘某某(男婴母亲)与其高中同学王某某(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在职干部)、李某某(女,40岁,周口市农业银行职工,刘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的朋友)共同谋划的虚假警情。刘某某和王某某高中毕业后失联多年,二人于2017年通过李某某又取得了联系。2018年清明节期间,王某某回周口探亲时与刘某某相见,二人于酒后发生关系。事后,刘某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诉王某某,王某某要求将孩子生下来。孩子生下后,王某某与刘某某经多次谋划,于5月16日9时许,王某某到刘某某家将孩子抱走,由李某某驾车送至机西高速周口站,再由王某某的二姐王某驾车送至郑州,后称刘某某在外活动时晕倒,孩子被偷走。目前,刘某某、王某某、知情人李某某及王某某的姐姐等均被采取措施。
5月21日,安徽滁州市委宣传部就此回应称,针对网传滁州市琅琊区人武部政委王一迪涉及周口婴儿丢失事件,滁州军分区纪委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核查结果严肃认真处理。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声音:编造虚假警情扰乱社会秩序将被依法追责
事件还在调查之中,暂未有结论。但公众对于“因家庭矛盾一手策划的闹剧”这一细节表示愤慨。
这让人联想起去年发生的“乐清男孩失联案”。去年11月30日,陈某报警称其儿子黄某某在放学回家途中失联,警方全方位开展查找工作。后经查,该事件是陈某为测试丈夫是否对其及其儿子关心、重视,蓄意策划制造了虚假警情。此前,孩子父亲曾发布悬赏50万寻子。
今年2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失联男孩”事件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4月,陈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如果“周口丢婴案”同“乐清男孩失联案”一样系人为策划,那么该事件中的婴儿母亲,是否将面临处罚呢?
就此,北青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年律师。
“自盗婴儿”难定性,编造虚假警情将追责
张新年表示,该事件中,警方通报将 “盗婴”改为“婴儿丢失”,体现了对该事件在不同阶段的官方定性。
谈及“盗婴”与“婴儿丢失”的区别,张新年说,“盗婴”即“偷盗婴儿”,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且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情况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已不足以惩戒,需纳入《刑法》评价范畴,多以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丢婴案”系孩子母亲与孩子生父方人为策划的消息属实,那么对于婴儿监护人(在本案中即婴儿的生父母)“自己盗走自己的婴儿”这种行为,在法律定性上虽有一定的争议,但一般认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张新年指出,虽然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在此过程中,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编造虚假警情,并经网络和媒体传播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之时亦未及时予以澄清,显然扰乱了社会秩序,应被依法追责。轻则可被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外情”违反公序良俗,但不在行政处罚范围内
对于事件背后被指涉及婚外情、男婴生父被指系在职干部的细节,张新年说,“婚外情”虽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且有可能在离婚案件中被定性为婚姻“过错方”,而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外情)并不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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