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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高官被查后死亡,违法所得怎么办?


来源: 杭州网

扎好制度的笼子,补上法律的漏洞


(相关资料图)

中国新闻周刊消息 近期,江苏官方通报了多个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案引发诸多关注。

5月11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其中1个案例是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任润厚生于1957年10月,山西代县人,长期在山西西山矿务局工作,后来担任过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董事长,山西省副省长,2014年8月底于任上被查,同年9月底病故。

2017年法院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外币若干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

任润厚案于2017年7月一审宣判,时隔近六年,江苏省检察院通报全省检察工作时,仍然将此案列为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2月,最高检曾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案入选其中。在法律界,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被称为“活的法律”,是司法评判的“参照系”。

为何是指导性、典型性案例

为何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案是指导性、典型性案例?犯罪嫌疑人死亡无疑是重要因素,在被立案审查后一个月,此前已患绝症的任润厚去世。

任润厚病故约半年后,他被开除党籍,收缴其违纪所得。相关通报提到,任润厚贪污、受贿、行贿问题涉嫌犯罪,其涉嫌违法所得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江苏省检察院表示,任润厚是全国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扬州市检察院说,任润厚涉案数额巨大,没有先例可循,犯罪嫌疑人缺席,且仅留下一份涉及部分案情的供述,无论是办案程序、认定数额标准、证据规格等,都是全新的司法实践。

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案,江苏省检察院与扬州市检察院均有参与,处理依据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他们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在缺少任润厚本人辩解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要达到怎样的证明标准”。

办理本案的检察院及办案人员提出,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能否在所涉犯罪的证明标准上提出“高度可能”的概念。

“排除合理怀疑不代表排除一切怀疑,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达到了此类犯罪、此种情形的证明标准。”后来官方支持、采纳了这一观点。

办案人员还通过综合比对民事诉讼相关证据规定,进一步提出: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违法财产认定只需要取得“优势证据”即可认定。

他们的理解是,案件虽未有任润厚本人供述,但可以通过相关证人、书证进行证据锁定,达到优势证据标准。

证据标准明晰后,调查部门对涉及该案事实的27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査询、梳理,对155件物品、2300万余元人民币存款、数量不等的外币存款及310万余元现金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对160多个证人、170多个单位进行了走访、取证、复核。

证明标准确定了,涉案财物明晰了,接下来就到了财物认定环节,哪些是违法所得,哪些是合法获得。之后,检察院和任润厚家属,两方在法律层面进行了一系列“博弈”。

办案人员提出了这样的计算公式:家庭财产+家庭支出﹣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这个公式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越多,最后没收的钱就越少。

任润厚的妻子任某某不断提出新的诉求和主张,为了保证其合法权益,任润厚妻子提出的每个诉求,办案人员都要一一查明事实,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

后来2017年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没收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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