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 >

指鼠为鸭,责任人要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 杭州网

法治日报讯 6月17日,

江西公布鸭脖事件调查结果:

认定饭菜中异物是鼠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通报,

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对此次事件负主体责任,

涉事企业负直接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

下一步,

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

涉事企业和责任人。

那么,

鼠头鸭脖事件相关方

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楷律师的专业解读!

对于涉事企业即食堂来说:根据通报,目前,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如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还可以向涉事食堂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涉事食堂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学校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另外,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果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如果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如果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RDFG]

责任编辑:RDFG215

关键词:

为您推荐

热门文章

最近更新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