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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调降利率保护上限 让民间借贷回归本源


来源: 网络综合

原标题:调降利率保护上限 让民间借贷回归本源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梳理新规,主要有两大看点。

第一大看点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调整。和此前市场预期一致,“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旧规定,被“4倍LPR”所取代,规则更为简洁,司法实践也更容易落地。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借贷者较旧标准的利息负担至少下降35.8%。值得注意的是,LPR报价除了1年期还有5年期,且5年期最新报价较1年期高出80个基点,但最高法只选取了较低的1年期LPR作为基准,这既适应了民间借贷更偏重短期拆借的普遍特点,同时也反映出监管层着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决心。

降低利率保护上限,只是锚定LPR基准的一个方面,规则调整总体上是因循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法肯定了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既是信贷市场的一部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也应当跟随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从固定的“24%”“36%”变为与LPR这一新的基准利率挂钩,与正规金融市场联通就成了必然选择。同时,维持“4倍LPR”上限,出借人仍可以获得超出基准利率3倍的超额回报(只不过基准利率从贷款基准利率变成了LPR),风险补偿仍然十分可观,民间借贷仍大有可为。

第二大看点是新规还对市场准入进行了重新界定。比如,新规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这意味着那些未取得放贷牌照的职业放贷人和机构将彻底出局,非法“校园贷”“套路贷”也将失去法理依据,而更符合传统民间借贷范畴的亲人、朋友、熟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向特定对象借贷”,将继续得到保护。此外,原有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认定无效,这将从法理上堵住资金跨市场套利的空间,减少正规金融体系资金空转的风险。

和其他行业不同,金融业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必须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金融机构要有相应的牌照才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最初的民间借贷零散、短期,且只存在于熟人社会,所以对整体金融体系不构成太大影响,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各路资本的涌入,民间借贷关系从熟人网络拓展到陌生人网络,从小范围的点扩展到大区域的面甚至全国,早已成为“房间里的大象”。新规将出清无牌照的金融资本,将民间借贷完整纳入到“监管的笼子里”。更规范的市场秩序,不但能更好保护借款者,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出借者,只有当交易双方都能获利,市场方能成长,效率方能提升。

[责任编辑:RD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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