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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女子容留他人卖淫 每次抽成10元左右


来源: 网络综合

(原标题:甘肃女子容留他人卖淫 每次抽成10元左右)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苏某某便开始经营清水县“**旅馆”,2019年10月以后,苏某某就在其旅馆内容留他人卖淫,罗某某、侯某某、蒋某某、魏某某先后在苏某某经营的“**旅馆”从事卖淫活动,苏某某在明知罗某某、侯某某、蒋某某、魏某某几人是卖淫女的情况下,仍然容留四人在其旅馆内卖淫,每次卖淫结束后苏某某都抽成10元左右,均以微信或现金支付。自2019年10月以来,苏某某在经营的清水县“**旅馆”共容留四人卖淫10余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魏某某、罗某某、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1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4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多次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  锋

检察官助理:包俊莉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街**号。

2.侦查卷3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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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付畅_NB17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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